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22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991553555。
法定代表人:覃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天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城南理工学校西面第22、23、2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644505887。
法定代表人:杨安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峰,系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235********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限额为1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235********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佩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