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229号
申请人: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991553555。
法定代表人:覃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天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城南理工学校西面第22、23、2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644505887。
法定代表人:杨安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峰,系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6,195.44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6,195.44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田佩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