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2963号
原告: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991553555。
法定代表人:覃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天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城南理工学校西面第22、23、2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644505887。
法定代表人:杨安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峰,系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四川沱牌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佩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