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射洪县虹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2民初2***6号
原告: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城南理工学校西面第22、23、2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06445058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春,系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洪县虹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虹桥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3834637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原告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射洪县虹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计13440元,由原告四川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