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航。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铭。
被执行人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毅智。
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监证xx,监证xx)、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xx号房屋(监证xx,监证xx)、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xx号房屋(监证xx,监证xx)及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将所有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及所有公司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存款扣划至本院;2020年4月23日,将***上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同日,本院将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xx元后所余xx元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