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宏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宏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法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毅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宏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8)川1921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应向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宏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43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83元和执行费386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宏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并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1执29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