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3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负责人:邓立新。
被执行人: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成。
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铭。
被执行人: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2日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交大天之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6)川0107民初5684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xxxx号车位(权xxxx)、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车位(权xxxx)、位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福巷**房屋xxx)、位于成都市、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老成仁路**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房屋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xxxx号车位(权xxxx)、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车位市金牛区营福巷xxx、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福巷**房屋区老成仁路xxxx号、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老成仁路**房屋路xxxx号房屋(权、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房屋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毅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