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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1181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吴滨权。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廖雪均,男,汉族,1971年01月0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彭建成,男,汉族,1960年0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区成都节能环保产业园环保大道旁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v id='2'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成高证执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31日立案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廖雪均、彭建成、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3248717.5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48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并拟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廖雪均、彭建成、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祝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