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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20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区高升桥路**附**。

负责人:何睿。

被执行人: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光华路**(四川金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蒲毅智。

被执行人:蒲毅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李莹,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

法定代表人:蒲毅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蒲毅智、李莹、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20)川国公证字第351号执行证书、(2017)川国公证字第100192号公证书,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2300000万、利息9105.32元及罚息、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证书公证费1000元及执行费255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莹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路××号××栋××楼××号××房屋,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蒲毅智名下位于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栋××楼××号××栋××楼××号××房屋,期限均为三年,本案无处置权。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159.67元,扣除97.4元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领取13062.27元。

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康明

审判员  刘 学

审判员  刘 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庞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