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恢10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
负责人:高峰,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李莹,女,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彭建成,男,汉族,1960年0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0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成高证执字第143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20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莹、***、彭建成、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3248717.52元,执行费为34887元,执行到位金额202205.62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处置了被执行人李莹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权0×××5)办公用房,成交价为260272元,扣除买受人垫付税费55088.63元,执行费2977.75元,剩余202205.62元已划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子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