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0380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海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光华路**(四川金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帝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平,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研究会,住,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2020)川0191民初10380号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因无法送达被告***、四川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研究会,不符合支付令生效的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案件转为诉讼程序。
(2020)川0191民初10380号案件缴纳的诉讼费17488元,转入诉讼案件。
审判员 周寓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芸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