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民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四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