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民终1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双利路锦绣句容9楼。
法定代表人:王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6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江南公司伪造其签名,严重侵害其姓名权,将迫使其对这些伪造签名文件所涉的工程质量与安全负有终生责任,应当赔偿其需承担终生法律责任60万元。
江南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南公司向***赔礼道歉;2、***为江南公司需承担终生法律责任赔偿6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2011年3月10日,***、江南公司双方达成聘用协议,约定江南公司聘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聘用期限五年,以监理工程师注册成功日为起始日期;江南公司每年向***支付工资10000元;聘用期间,***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在江南公司,该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不用于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如江南公司违约,应赔偿***损失;***不得擅自以江南公司名义开展工作,不得无故干预江南公司项目经营;江南公司如将***注册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承接工程,必须征得***同意,费用另行协商。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江南公司在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东方现代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中,伪造***签名签署部分监理文件。2017年2月28日,***、江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山东梁山监理项目结束之日止,***为江南公司从事监理工作。庭审中,江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代表江南公司向***赔礼道歉,***表示接受。
一审法院认为: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28日,***、江南公司之间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实际上江南公司仅使用***监理工程师资质,***不提供劳动,与江南公司不存在经济上、人身上、组织上的从属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干涉、盗用、冒用公民的姓名。江南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经过***许可使用***姓名,其在承接的监理工程文件中签署***姓名,侵害了***的姓名权。江南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的人格受到贬损,应承担侵权责任,***主张要求江南公司赔礼道歉,江南公司已经当庭承担了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接受,予以确认。因***的该项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故在判决内容中不再表述。江南公司冒用***姓名在监理工程文件中签字,所签文件与***无关,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应由***承担,故***要求江南公司承担其因对相关的工程承担终生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不能成立,即使该冒用行为可能给***造成损失,但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要求江南公司赔偿***因承担终生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6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负担1600元,江南公司负担15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南公司伪造***签名,侵权事实存在。但按照***的诉讼请求,其要求江南公司赔偿的是其为江南公司需承担终生法律责任赔偿60万元。根据本案事实,在江南公司有关工程中的***的签名系江南公司伪造,故***无需对该工程承担法律责任,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并不成立,故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樊华勇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黄 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