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3民初59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对天津市建联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3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3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案号部分“(2019)津03民初599号”书写错误,应补正为“(2020)津03民初599号”。
审判长 王颖鑫
审判员 吴松涛
审判员 姚泓冰
法官助理庞海龙
书记员杨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