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津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建联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初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软件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建联公司据以起诉的桩基检测技术服务合同虽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并非由建联公司以技术知识为软件园公司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是由建联公司为软件园公司进行桩基检测并交付检测成果,涉案合同系建联公司为软件园公司完成特定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属于承揽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软件园公司所在地均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应将此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内容包括建联公司向软件园公司提供桩基检测专项技术服务,从涉案合同名称及约定的内容看,该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被告东丽软件园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对软件园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砚丽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董声洋
法官助理张昌裕
书记员顾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