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3民初599号
天津市建联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与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丽软件园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首先,从合同形式上看,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填写说明”第一项明确“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项明确: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其次,从合同内容上来看,涉案合同主要内容为建联公司向东丽软件园公司提供桩基检测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目标为“(1)用静荷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2)用低应变检测方法确定桩身完整性”。技术服务内容为“(1)单桩竖向抗压静荷载试验,(2)低应变检测……”,提供工作条件为“……于试验仪器及设备进场前准好”,从上述合同内容可以明确建联公司向东丽软件园公司提供的桩基检测为技术服务,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的是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检测分析服务,而非以常规手段提供的普通服务。因此,从涉案合同名称和权利义务关系上看,本案应属技术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同意指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2.发生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除外)”本案被告东丽软件园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属于本院辖区。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丽软件园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颖鑫
审判员 吴松涛
审判员 姚泓冰
法官助理庞海龙
书记员杨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