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知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联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4日到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4日、6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5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账户余额过小,未进行扣划。于2021年6月1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瀛
审判员 马家树
审判员 张建辉
书记员 何治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