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工程勘测(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联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4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联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70号1门4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建联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4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天津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天津市建联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检测费21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建联工程勘测有限公司。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开区百悦花园5-1-102,5-1-103号两套房屋,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44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