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财保55号
申请人: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通湖路203—24号。
委托代理人:王步平,高邮市汤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扬州市永辉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邮市三垛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肖玲。
申请人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永辉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永辉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国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