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9执169号
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9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5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03.5元。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2022)陕0829执169号案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被执行人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供其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划拨557900元;2022年5月10日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款专户履行5203.5元,上述共计案款563103.5元。向申请执行人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兑现555203.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900元。申请执行人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本院(2022)陕0829执16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