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9执保33号
***、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高邮支行营业部存款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作出(2022)陕0829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保全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现依据(2022)陕0829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全部解除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依据吴堡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9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将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高邮支行营业部存款解除保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