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9民初48号
申请人: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王家川村焦化厂。
法定代表人:张世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成,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继,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66079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共计660798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继 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 丹
书记员贾晶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