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裕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裕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821民初2956号
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策武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89369886Y。
法定代表人:杜元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裕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陂镇莲**路**号桃园安置小区**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林桂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裕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秀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范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