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裕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41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被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同康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6878987XD。

法定代表人:黄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5元,撤诉减半收取44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 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代 理 书 记 员   范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