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封丘县晋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山西建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7民初1251号
原告:封丘县晋工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封丘县。
负责人:***,女,1968年12月18日,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山西建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8852352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原告封丘县晋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西建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封丘县晋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丘县晋工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25元,由原告封丘县晋工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