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鸿源建筑设备租赁部、大连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财保179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鸿源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洛阳市市辖区洛龙区安乐镇郑村8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6CU6A7H。
经营者:马超远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王家镇新村路171号(政府办公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79492828K。
法定代表人:杨立布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鸿源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12274.5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帐号:2120××××2165)银行存款11227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1.37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鸿源建筑设备租赁部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