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2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3142371XF。
法定代表人:李俊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韩村廊霸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592484001D。
法定代表人:战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20)冀1023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仍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茂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