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722号
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27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李俊魁,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6号院2号楼A**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双山街道龙泉大厦三楼西3038室。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