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2453号
原告: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27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李俊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仟禧为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渠村黄渠公园5号。
法定代表人:**学。
原告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仟禧为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