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恢100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7363393,住辽宁省普兰店区太平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栋。
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590000.00元及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基于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山青陈锋王宇航执行长
赵山青陈锋王宇航执行员
赵山青陈锋王宇航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铭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