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295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工业园区唐房街1组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7363393。 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宏图南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22773982XP。 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455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871438.32元,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202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除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土地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土地系轮候查封,此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二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航‎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zdqz 书记员***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