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阜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阜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阜康市文化路23幢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阜康博峰西街北军垦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阜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新23民终16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阜康市龙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11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有开发建设的在建工程,现因疫情防控无法外出办理,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对该案件终结执行,对于在建工程的处置,本院另案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2执恢2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