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2民初4970号
原告: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清水河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K5993T。
法定代表人:张学喜,系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虓、刘启伟,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仁市博融养生城D2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75440979N。
法定代表人:廖光长,系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富,系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计3325元,由原告贵州兴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宁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恭丁
书 记 员 杨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