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568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2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博融养生城D2栋四层D2-4-1至D2-4-7。
法定代表人:廖光长,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区瓦窑寨标准厂房A栋8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传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化文,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75元,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73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张基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