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博融养生城****D2-4-1至D2-4-7。
法定代表人:肖燕鹏廖光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全,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刚,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112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尹慧兰
审 判 员 陈映桃
审 判 员 曾婷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玉萍
书 记 员 陈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