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301民初6993号
原告: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振兴大道汇源小区1栋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675440979N。
法定代表人:肖燕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兴顶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839586980。
负责人:**。
原告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