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吕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13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担负。

审判员  李凤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