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6民初1438号
原告: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4元,保全费1495元,共计3509元,由原告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