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利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26民初3620号

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文安县德归镇西柴沟村,法定代表人:郭中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玲玲,河北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自强,天津翠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卫华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玲玲,被告**年及委托代理人张自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27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春天,被告经朋友介绍,在原告处购买变压器,支付货款。双方经过多次经济往来,彼此比较信任,原告陆续发货,被告陆续支付货款。截止到2016年年底,欠款金额为2273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清偿。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年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刚才原告解释所诉请的227300元当中除了货款还有其他费用,关于加工费和税款被告认为不属于本案买卖合同审理的范围,应当另行起诉;关于货款被告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变压器货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原告以欠付货款为由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开始有业务往来,截止到2016年,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36700元,加工费每台2000元,合计28000元,税款6800元,共计1071500元,期间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给付现金、银行支票的方式偿还原告844200元,尚欠2273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承担付清货款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年偿还货款227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年偿还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2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9.5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6429.5元,由被告**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卫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