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欧通电梯有限公司

云南欧通电梯有限公司、云南恒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14执5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欧通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易天城*幢第*****层*****号。
法定代表人:龙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恒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创新科技孵化器产业基地***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欧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恒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01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恒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南恒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款项35338元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