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景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琼7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丁帅与被执行人海南景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7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丁帅,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海南景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富豪大厦B座1501房,现营业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深发展大厦264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丁帅与被执行人海南景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海劳仲调字(2018)第2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帅据此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海南景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丁帅支付调解书确认的各项款项11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6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除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外,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船舶、渔船、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传统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工商登记详细信息,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营业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调查了解其企业性质、股东信息、投资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到本院接受询问,并书面承诺分期履行付款义务。但截至2018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丁帅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论,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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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莫家盛

审判员莫雄

审判员林师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