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81执122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瑞昌市。
负责人:***,系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