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与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481民初301号******
原告: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88号南昌绿色家产品综合大市场13号楼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81MA35UY1M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瑞昌市金桥大市场物业公司内。******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3524.84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49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金桥大市场照明工程工程合同书》、《金桥大市场监控改造工程合同书》和《金桥大市场车辆管理系统工程合同书》,被告将金桥大市场小区照明工程、监控改造及车辆管理系统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期为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合同价款以工程量决算为准等内容。2017年8月10日,被告对原告承建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同年11月7日,原告为催讨工程款将被告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该院(2017)赣04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对工程增量部分未进行处理,并释明原告在补充相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原告已将增量部分的工程款通过专业部门决算予以分开,故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诉至法院,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辩称:对原告承建的三项工程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编制说明有异议,该份说明不能作为双方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对原告所做的工程款,我方要求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双方结算依据。原告于2018年2月领工程款40482元(付工人工资),2017年元月领工程款150000元,2019年元月领工程款50514元,合计240996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另外,原告开出的发票是增值费普通发票,税率为3%,要求在工程决算中也只能按3%的税率与原告计算工程款,或者在决算中多计算的税要在工程款中扣减。******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原告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金桥大市场照明工程工程合同书》、《金桥大市场监控改造工程合同书》和《金桥大市场车辆管理系统工程合同书》,被告分别将金桥大市场小区照明工程、监控改造及车辆管理系统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期为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合同价款以工程量决算为准,工程进度达到一半时甲方(被告)支付40%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55%费用,剩余5%尾款等保质期(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7年1月23日,被告通过瑞昌市房产局(房屋维修基金专户)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用于原告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8月10日,被告对原告承建的工程进行了验收,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2017年8月24日,瑞昌市建瑞工咨询有限公司受瑞昌市房产管理局物业与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做出瑞昌市金桥大市场维修改造工程结算编制说明,确定原告施工的照明工程造价为361826.18元,监控改造工程造价为360010.47元,车辆管理系统工程造价为147355.01元。因被告对以上工程造价有异议,不肯支付原告工程款。2017年11月7日,原告为催讨工程款将被告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该院(2017)赣04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对工程增量部分未进行处理,并释明原告在补充相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在诉讼过程中,2018年2月14日,被告通过瑞昌市房产局(房屋维修基金专户)给付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原告工人工资40482元。2019年1月31日,在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民初2234号判决书生效执行过程中,被告通过瑞昌市房产局(房屋维修基金专户)给付瑞昌市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原告工人工资50514元。因原告所做工程合同增量问题,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为此,原告将增量部分的工程款通过专业部门决算予以分开,并诉至法院,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1、2019年4月12日,为了解决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及下欠原告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一是由被告方申请,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交,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计量单和增量单为工程量结算的依据,委托九江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总工程结算,原告所做工程造价,双方同意以此结算为准。二是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量,用以上结算总金额减去2018年法院已判的原告实际已领的工程款,结欠款直接在被告维修金中支付。2、2019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九江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做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照明工程造价为252392.78元,车辆管理系统工程造价为176306.15元,监控改造工程造价为305445.51元,合计734144.44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代表瑞昌市金桥大市场全体业主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与原告签订的《金桥大市场照明工程合同书》、《金桥大市场监控改造工程合同书》及《金桥大市场车辆管理系统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照合同承建的建设工程已经被告验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拖欠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协商同意由九江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承建的三项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的工程总价款为734144.44元,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扣减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40996元,被告至今结欠原告工程款493148.44元。原告承建建设工程,应开出增值税发票,原告开具的票据合不合格,应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对原告没有交足的税款,应由税务部门进行追缴或处罚。被告认为原告出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要求原告把少交的税款扣减或退还给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93148.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3元,由被告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