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南昌绿色家产品综合大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81MA35UY1MXX。
法定代表人:邓行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瑞昌市金桥大市场物业公司内v>
负责人:胡永忠,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民终2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昌市金桥大市场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135,645.44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育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