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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172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兰香,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88号南昌绿色农产品综合大市场13号楼106号(第1-3层)。
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88号南昌绿色农产品综合大市场13号楼106号(第1-3层)。
法定代表人:邓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子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