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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 发 人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 审判员 ** 拟稿人 *** 校对人 印刷数量 6份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2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88号南昌绿色农产品综合大市场13号楼106号(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09256207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JLH302-C02地块4-1#商业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K8QP8X。 法定代表人:罗序旻,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2022)赣011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日向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32.539431万元,截至2022年12月4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32.539431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