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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112民初2412号 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88号南昌绿色农产品综合大市场13号楼106号(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09256207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靖,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JLH302-C02地块4-1#商业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K8QP8X。 法定代表人:罗序旻,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普公司)诉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靖、被告申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2326.8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22326.8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原被告双方就南昌市新建区绿地双创中心项目1C2C1B2B3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签订《泛光照明工程合同文件》,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为工程顺利进行也为了维护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1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至2021年1月15日完成工程结算审定,按照《泛光照明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的审核结果,该工程结算含税总造价确定为426803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验收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即405462.85元,被告已支付83136元,仍欠付原告工程款322326.85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均无故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申创公司辩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约定,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要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及税务规定的合法增税专用发票,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05342.8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金额为216983.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216983.45元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基于以上,对于216983.45元工程款,原告也无权诉请被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工商查询信息、《绿地南昌市(新建区)双创中心项目1C2C1B2B3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合同文件》、《关于绿地南昌市(新建区)绿地双创中心项目1C2C1B2B3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被告申创公司(发包商、甲方)与原告鸿普公司(承包商、乙方)签订一份《绿地南昌市(新建区)双创中心项目1C2C1B2B3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绿地南昌市(新建区)双创中心项目1C2C1B2B3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工程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承包内容:绿地双创中心项目1C2C1B2B3B地块泛光照明专业分包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材料供应及安装、系统调试及售后服务。工程期限:开工日期暂定:2018年12月1日,竣工日期暂定:2020年4月1日。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合同金额:本合同承包范围的除税合同固定总价人民币397762.77元,含税合同固定总价人民币437539.05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6个月内办理完结算,乙方需在该期限内配合甲方进行审计结算。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加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结算方式:本工程结算造价以合同附件四为依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结算总价=合同额+签证金额-扣减的金额(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因素减少的工程量),签证及变更的有效性根据甲方签证变更制度执行。付款方式: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自项目整体交付之日起计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经客服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甲方与乙方一次性结清相应余款(无息);提供给甲方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付款前需要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及税务规定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竣工后需要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共计188479.4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2月19日,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3136.54元。 2021年1月15日,上海子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ZS2021R86】《关于绿地南昌市(新建区)绿地双创中心项目1C2C1B2B3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报告》,审核结果为:本工程送审工程结算总造价为437539.05元,经我公司审核并与发包方、承包方核对确认,该工程结算含税总造价确定为426803元,不含税总造价确定为391562.77元,比原结算核减10736.05元,核增0元。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案涉工程的合同价款437539.05元,增减价款10736.05元,结算价款426803元。 本院认为,原告鸿普公司与被告申创公司签订的《绿地南昌市(新建区)双创中心项目1C2C1B2B3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合同文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施工的照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价款的95%”,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22326.31元(426803元×95%-83136.54元=322326.31元)。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15日(即审价报告出具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申创公司辩称原告鸿普公司应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本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从给付义务,与给付工程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之间不构成对价、牵连关系,且在案涉工程原告已开具105342.87元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被告亦未能按约付款,故被告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326.31元及利息(利息以322326.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