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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0481行审69号
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瑞昌市赛湖五里桥,组织机构代码:01462239-6。
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88号南昌绿色农产品综合大市场13号楼106号(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092562073。
法定代表人张祖波。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8]0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申请项目是:1、执行被申请人拖欠劳动者工资76518元;2、加付拖欠工资0.5倍的赔偿金382***元。申请执行款两项合计人民币114777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8]0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8]01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