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丰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某某镇西范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1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丰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戴花园19号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103344792。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镇西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镇西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283A。
法定代表人:姜得龙,主任。
本院(2020)鲁05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镇西范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西的土地(产权证号:东区集用(2001)第001号)一宗。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