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某某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1民初311号
原告:永州市**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潮水村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与白竹路交汇处湘妹食品公司内。
负责人:***,经理。
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
被告:***,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永州市**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祁阳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建祁阳公司和一建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8月31日为止的货款及利息2654994.15元及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90065.51元);2、请求被告**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砂石等建材的供应商。2021年底开始,应被告一建祁阳公司的要求,为其承包的祁阳经济开发区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提供砂石等建筑材料,双方约定货款为月结,项目部并承诺逾期付款,则按月1.2%支付利息。原告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一建祁阳公司一直拖欠货款,被告一建祁阳公司系被告一建公司分公司,被告**和***系项目的实际控制人。经被告一建祁阳公司确认,至2022年8月31日止,被告确定下欠原告货款本息2654994.15元,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判如原告所请。
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原告向被告主***所依据的是双方所签订的《矿石材料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该案应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建公司签订的《祁阳经济开发区道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砂石料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建公司在本案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合同并提出该案应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被告虽欠付了原告的货款,但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就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现因一建公司在本案首次开庭前提出请求仲裁,原告的起诉,应予依法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永州市**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欢